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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州日报讯(全媒体文字记者涂端玉 张露)假药劣药难道不是字面意思?有时候还真不是。在昨天召开的由广东省药监局指导、广东省食品药品审评认证技术协会主办的新修订《药品管理法》亮点解读会上,专家详解了备受社会关注的“对假劣药定义修订”的相关解释。
广东省药监局法规和科技处主任科员梁云介绍,新修订《药品管理法》对假劣药的定义更加科学、合理和准确,主要呈现在以下九大“亮点”上:
一是取消了按假药论处和按劣药论处的概念;二是违反药品管理秩序,不纳入假药范畴;三是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不按假药论处;四是违反药品管理秩序的行为不按劣药论处;五是区分变质的药品和被污染的药品;六是将药品使用行为纳入假劣药定义;七是明确假药的判定标准;八是明晰辅料的概念;九是保留劣药定义中“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”的兜底条款。
另外,新修订《药品管理法》通篇用词171个“应当”,32个“可以”,没有一处使用“必须”,这体现了立法者的信心,反映了国家的法制状况;目标是规范行为,而不是聚焦主体,这是最明显的变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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